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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警冲标设置距离测量设置在两回合线路线间距离为4m的中间。线间距离不足4m时,设在两中心线最大间距的起点处。在线路曲线部分所设道岔附近的警冲标与线路中心线间的距离,应按界限加宽增加。
2. 警冲标线间距1.警冲标,设在两会合线路线间距离为4 m的中间。线间距离不足4 m时,设在两线路中心线最大间距的起点处。
2.站界标,设在双线区间列车运行方向左侧最外方顺向道岔(对向出站道岔的警冲标)外不少于50 m处,或邻线进站信号机相对处。
3.预告标,设在进站信号机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外方900 m、1 000 m及1 100 m处。
4.引导员接车地点标,列车在距站界200 m以外。
5.司机鸣笛标,设在道口、大桥、隧道及视线不良地点的前方500~1 000 m处。
6.电力机车禁停标,设在站场、区间接触网不同供电臂间的电分段两端。
7.在电气化区段接触网电分相前方,分别设断电标、禁止标。
8.接触网终点标,设在接触网边界。
9.在电气化线路接触网故障降弓地段前方,分别设准备降下受电弓标、降下受电弓标。
10.作业标,设在施工线路及其邻线距施工地点两端500~1 000 m处。
11.减速地点标,设在需要减速地点的两端各20 m处。
12.补机终止推进标、机车停车位置标,设置位置由铁路局规定。
13.四显示机车信号接通标(机车信号接通标):涂有白底色、黑竖线、黑框的反光菱形板及黑白相间的立柱标志。
14.四显示机车信号断开标:涂有白底色、中间断开的黑横线、黑框的反光菱形板及黑白相间的立柱标志。
15.轨道电路调谐区标志:
Ⅰ型为反方向区间停车位置标,涂有白底色、黑框、黑“停”字、斜红道,标明调谐区长度的反光菱形板标志。
Ⅱ型为反方向行车困难区段的容许信号标,涂有黄底色、黑框、黑“停”字、斜红道,标明调谐区长度的反光菱形板标志。
Ⅲ型用于反方向运行合并轨道区段之间的调谐区或因轨道电路超过允许长度而设立分隔点的调谐区,为涂有蓝底色、白“停”字、斜红道,标明调谐区长度的反光菱形板标志。
以上三种调谐区标志均使用黑白相间的立柱。
16:级间转换标:在CTCS-0/CTCS-2级转换边界一定距离前方的级间转换应答器组对应的线路左侧设级间转换标志。
17:通信模式转换标:在始发站列车停车标内方或需要转换通信模式的相应地点设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通信模式转换提示标志。
3. 警冲标测量方法高铁正线需要埋设的线路标志有:公里标、半公里标、曲线标、圆曲线和缓和曲线的始终点标、坡度标、
桥梁标、涵渠标、用地界标、安全防护标A型、安全防护标B型、位移观测桩、线路基桩、领工区管界标、养
路工区管界标。信号标志:警冲标、站界标、预告标、引导员接车地点标、放置响墩地点标、司机鸣笛标、
作业标、减速地点标、补机终止推进标、机车停车位置标、机车清炉地点标、机车放水地点标和电气化区段
的断电标、合电标、接触网终点标、准备降下受电弓标、降下受电弓标、升起受电弓标,以及除雪机用的临
时信号标志等。
4. 警冲标位置计算股道有效长是指在股道全长范围内可以停留机车车辆而不影响邻线行车的一段长度。股道有效长的起至范围根据警冲标、道岔的尖轨尖端、出站信号机、轨道绝缘节和车挡的位置分别确定。
我国铁路采用的到发线有效长度为1250m、1050m、850m、750m、650m及550m。
5. 计算警冲标的距离两线路中心线距离,实际测量可测上下行相邻钢轨内侧距离加1435mm
6. 警冲标高度测量方法第七条 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六)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七)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类事故: A1.造成2人死亡。A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A3.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A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客运列车耽误本列4小时以上。客运列车脱轨1辆。客运列车中途摘车2辆以上。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以上。机车大破1台以上。动车组中破1辆以上。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A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B类事故: B1.造成1人死亡。B2.造成5人以下重伤。B3.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B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辆。客车大破1辆。机车中破1台。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B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C类事故: C1.列车冲突。C2.货运列车脱轨。C3.列车火灾。C4.列车爆炸。C5.列车相撞。C6.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C7.向占用线接入列车。C8.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C9.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C10.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C11.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C12.列车中机车车辆断轴,车轮崩裂,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等部件脱落。C13.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C14.接触网接触线断线、倒杆或塌网。C15.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或运行中关闭折角塞门。C16.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设施。C17.列车运行中设备设施、装载货物(包括行包、邮件)、装载加固材料(或装置)超限(含按超限货物办理超过电报批准尺寸的)或坠落。C18.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按装载普通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C19.电力机车、动车组带电进入停电区。C20.错误向停电区段的接触网供电。C21.电化区段攀爬车顶耽误列车。C22.客运列车分离。C23.发生冲突、脱轨的机车车辆未按规定检查鉴定编入列车。C24.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C25.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导致列车超速运行。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C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D类事故: D1.调车冲突。D2.调车脱轨。D3.挤道岔。D4.调车相撞。D5.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致使列车停车。D6.错办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D7.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号动车。D8.货运列车分离。D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D10.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D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D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D13.列车拉铁鞋开车。D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耽误列车。D15.错误操纵、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D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D17.应安装列尾装置而未安装发出列车。D18.行包、邮件装卸作业耽误列车。D19.电力机车、动车组错误进入无接触网线路。D20.列车上工作人员往外抛掷物体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D21.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以上,或耽误本列货运列车2小时以上;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仅指正线)。第十六条 铁道部可对影响行车安全的其他情形,列入一般事故。第十七条 因事故死亡、重伤人数7日内发生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变化的,相应改变事故等级。7. 警冲标设置高度列车是不允许溜放的。能够溜放的应是车列、车组和车辆。 溜放分为驼峰溜放和机车溜放。驼峰溜放是利用峰顶和峰谷的高度差将车辆用机车推上峰顶,车辆自行溜下去进行解体。机车溜放是用机车牵引或推送将车辆送入不同的轨道进行解体。 溜放的目的是将车列中不同去向的车辆按去向送入不同的股道,然后编成列车。 溜放的限制:
1、装有禁止溜放货物的车辆;
2、非工作机车、轨道起重机、机械保温车、大型凹型车、落下孔车、空客车和特种用途车;
3、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为溜放调车而设的驼峰和牵出线除外);
4、停有正在进行技术检查、修理、装卸作业、乘坐旅客的车辆及无人看守道口的线路;
5、停有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车辆的线路;
6、停留车辆距警冲标的长度,容纳不下溜放车辆(应附加安全制动距离)的线路;
7、未配调车组的中间站或调车组不足三人时,禁止溜放作业。 原则上不准采用牵引溜放法调车,因设备条件限制,确需施行牵引溜放法调车时,须有安全措施,并由铁路局批准。
8. 警冲标设置的位置答:铁路地面信号机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车站必须装设进站信号机。
进站信号机应设在距最外方进站道岔尖轨尖端(顺向为警冲标)不少于50m的地点,如因调车作业或制动距离的需要,不宜超过400m。(2)车站的正线和到发线上9. 警冲标距离两线路中心线距离为()米列车速度在160km/h以上,这是司 机能确认地面信号机显示的临界速度,虽然其正方向仍设地面信号机,但在正常情况下以机车信号为主,反方 向则按机车信号运行。
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信号设备一般要求如下:
“第330条 信号是指示列车运行及调车作业的命令,有关行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信号显示方式及使用方法,应按本规程规定执行。本规程以外的信号显示方式,须经铁道部批准,方可采用。
各种信号机和表示器的灯光排列、颜色和外形尺寸,必须符合铁道部规定的标准。
地区性联系用的手信号,由铁路局批准。”
“第60条 信号装置一般分为信号机和信号表示器两类。
信号机按类型分为色灯信号机、臂板信号机和机车信号机。信号机按用途分为进站、出站、通过、进路、预告、接近、遮断、驼峰、驼峰辅助、复示、调车信号机。
信号表示器分为道岔、脱轨、进路、发车、发车线路、调车及车挡表示器。
第61条 各种信号机及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
1.进站、通过、接近、遮断信号机,不得小于1000m;
2.高柱出站、高柱进路信号机,不得小于800m;
3.预告、驼峰、驼峰辅助信号机,不得小于400m;
4.调车、矮型出站、矮型进路、复示信号机,容许、引导信号及各种表示器,不得小于200m。
在地形、地物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接近、预告、遮断信号机的显示距离,在最坏的条件下,不得小于200m。
第62条 铁路信号机应采用色灯信号机。色灯信号机应采用高柱信号机,在下列处所可采用矮型信号机:
1.不办理通过列车的到发线上的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
2.道岔区内的调车信号机及驼峰调车场内的线束调车信号机;
3.自动闭塞区段,隧道内的通过信号机。
特殊情况需设矮型信号机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63条 信号机应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左侧或其所属线路的中心线上空。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需设于右侧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信号机设置的地点,由电务部门会同运输、机务及工务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在确定设置信号机地点时,除满足信号显示距离的要求外,还应考虑到该信号机不致被误认为邻线的信号机。
第64条 车站必须装设进站信号机。进站信号机应设在距进站最外方道岔尖轨尖端(顺向为警冲标)不小于50m的地点,如因调车作业或制动距离的需要,一般不超过400m。
双线自动闭塞区间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前方应设置预告标。
第65条 在车站的正线和到发线上,应装设出站信号机。出站信号机应设在每一发车线的警冲标内方(对向道岔为尖轨尖端外方)适当地点。
在调车场的编发线上,必要时可设线群出站信号机。
第66条 通过信号机应设在闭塞分区或所间区间的分界处。自动闭塞区段的通过信号机,不应设在停车后可能脱钩、牵引供电分相的处所,也不宜设在起动困难的地点。
自动闭塞区段信号机设置位置和显示关系应根据列车牵引计算确定,并应满足列车运行速度规定的制动距离和线路通过能力的要求。
在自动闭塞区段内,当货物列车在设于上坡道上的通过信号机前停车后起动困难时,在该信号机上应装设容许信号。在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架通过信号机上,不得装设容许信号。
在三显示自动闭塞区段的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架通过信号机柱上,应涂三条黑斜线;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的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第二架通过信号机的机柱上,应分别涂三条、一条黑斜线,以与其他通过信号机相区别。
第67条 有人看守道口应装设遮断信号机;在有人看守的桥隧建筑物及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坍方落石地点,根据需要装设遮断信号机。该信号机距防护地点不得小于50m。
第68条 半自动闭塞、自动站间闭塞区段,进站信号机为色灯信号机时,应设色灯预告信号机或接近信号机。
遮断信号机和半自动闭塞、自动站间闭塞区段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应装设预告信号机。
列车运行速度不超过120km/h的区段,预告信号机与其主体信号机的安装距离不得小于800m,当预告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足400mm时,其安装距离不得小于1000m。
列车运行速度超过120km/h的区段,应设置两段接近区段,在第一接近区段和第二接近区段的分界处,设接近信号机,在第一接近区段人口内100m处,设置机车信号接通标。
第69条 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同方向相邻两架指示列车运行的信号机(预告、遮断、复示信号机除外)间的距离小于制动距离时,按下列方式处理:
1.在列车运行速度不超过120km/h的区段,当两架信号机间的距离小于400m时,前架信号机的显示,必须完全重复后架信号机的显示;当两架信号机间的距离在400m及以上,但小于800m时,后架信号机在关闭状态时,则前架信号机不准开放。
2.在列车运行速度超过120km/h的区段,两架有联系的信号机间的距离小于列车规定速度级差的制动距离时,应采取必要的降级或重复显示措施。
第70条 出站信号机有两个及以上的运行方向,而信号显示不能分别表示进路方向时,应在信号机上装设进路表示器。
发车进路兼出站信号机,根据需要可装设进路表示器,区分进路方向。
双线自动闭塞区段,有反方向运行条件时,出站信号机应装设进路表示器。
第71条 发车指示信号或发车信号辨认困难,而中转信号又延长站停时间的车站,应在便于司机瞭望的地点装设发车表示器。
第72条 为满足调车作业的需要,应装设调车色灯信号机。
在作业繁忙的调车场上,因受地形、地物影响,调车机车司机看不清调车指挥人的手信号时,应设调车表示器。
第73条 设有线群出站信号机时,应在线群每一条发车线路的警冲标内方适当地点,装设发车线路表示器。
第74条 在有几个车场的车站,为使列车由一个车场开往另一个车场,应装设进路色灯信号机。
第75条 进站及接车进路色灯信号机,均应装设引导信号。
第76条 驼峰应装设驼峰色灯信号机。驼峰色灯信号机可装设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驼峰色灯信号机或辅助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能满足推峰作业要求时,根据需要可再装设驼峰色灯复示信号机。
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可兼作出站或发车进路信号机,并根据需要装设进路表示器。
第77条 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因受地形、地物影响,达不到规定的显示距离时,应装设复示信号机。
设在车站岔线人口处的调车色灯信号机,达不到规定的显示距离时,根据需要可装设调车复示信号机。
第78条 非集中操纵的接发车进路上的道岔,应装设道岔表示器,集中操纵的道岔、调车场及峰下咽喉的道岔,不装设道岔表示器;其他道岔根据需要装设道岔表示器。
集中联锁以外的脱轨器及引向安全线或避难线的道岔,应装设脱轨表示器。”